辽宁通报5家环评机构:离职的环评师也被通报
2020-05-09 16:11
        原标题:《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辽宁鼎唐生态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编制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通报》
        近期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
        为认真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和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努力提高环评报告编制质量,近期辽宁省环境厅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现将复核发现主要问题和处理意见通报如下:
        一、复核发现主要问题
        (四)成都中环国保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开原市天成鑫矿业有限公司采石场年开产4万t水泥用大理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主持人:潘程程,现已离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号: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九项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38号)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对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主持编制人员予以通报批评和失信记分5分,相关情况记入其诚信档案,相关单位及人员对处理意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通报之日起60日内向我厅作出书面陈述和申辩,我厅将按照规定进一步核实。
        (二)上述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应立即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整改,建立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并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我厅。
        (三)有关建设单位应对抽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内容和结论负责,应对照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和整改,将整改情况于通报发布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至所在市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并抄报我厅。
        三、其他要求
        (一)各级生态环境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日常受理审核和评审把关,落实环评审批主体责任,切实提高环评审批工作水平。同时,要重视环评审批信息报送质量,确实落实报送要求。各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审批局要加强对在本辖区内开展环评文件编制单位考核管理工作,落实监管责任,共同促进我省环评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各环评文件编制单位及环评工程师应引以为戒,认真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环评文件编制水平。
        (三)各建设单位应落实环评文件编制主体责任,对拟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提高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水平。
辽宁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