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师首次注册条件
2014-05-05 15:47
  1.登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职业资格证”),具备与登记类别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及相关业务能力; 
  (2)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3)能够坚持在本专业岗位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70周岁以下; 
  (4)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2.登记申请人所在单位要求: 
  所在单位为登记申请人全日制工作的单位。登记申请人不得以兼职等形式登记在兼职或非供职单位。 
  (1)登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类别设定》(以下简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至13者,所在单位须为持有资质证书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2)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4者,所在单位须为环境影响技术评估机构; 
  (3)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5者,所在单位须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机构; 
  (4)登记《类别设定》中的类别16者,所在单位必须为从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或技术评估机构。 
  3.登记申请的时限要求: 
  (1)申请首次登记的,应在取得职业资格证后3年内申请办理; 
  (2)申请再次登记的,应于有效期满3个月前申请办理,最晚不能超过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
  (3)申请变更登记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 
  4.登记申请的限制要求: 
  (1)只可申请登记一个类别。 
  (2)登记申请人同时持有环境影响评价岗位培训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岗位证书上单位名称应与申请登记单位名称一致;若不一致,须先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岗位证书变更手续(相关要求可参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人员岗位证书变更说明)。》 
  (3)因登记申请人单位调动发生的变更登记,一年内只可申请一次;同时持有岗位证书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须同时办理岗位证书变更手续。 
  (4)取得职业资格证后3年内未办理首次登记或登记有效期满后6个月内未办理再次登记的,其职业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5)申请变更登记类别的,须在再次登记时一并办理。